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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7年10月26日 00: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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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7年10月23日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并规范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指导精神,结合《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大财字[2016]88号)、《武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财字[2016]3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绩效(以下简称“绩效”)是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支付绩效的部分。

(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绩效和横向绩效。纵向绩效从所在纵向项目“课题组间接费”中支出;横向绩效从所在横向项目“人员费用”和“结题绩效”中支出;

(二)根据经费到账时间分为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新增绩效指申请发放当年及上一年到账的项目绩效;存量绩效指两年以前到账的项目绩效。

第三条 绩效发放对象为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是绩效分配的责任人,根据项目参与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四条 绩效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每人每年发放绩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或者不超过其个人工资、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的总和。如果申请发放额度超过标准,超出部分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上缴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校级科研项目。

绩效原则上从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中按比例支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新增绩效为纵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40%;

(二)新增绩效为横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50%;

(三)超比例(含无新增绩效)发放存量绩效的,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

同一项目中,单个项目参与人员发放额度不超过项目负责人发放额度的60%。

第五条 未能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该项目所发绩效需全额退回原项目经费账户(含已缴纳的个人税费)。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绩效根据项目进度按比例发放,在研项目发放不超过项目绩效额度的50%,结项后发放剩余50%,因项目负责人个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项目结题评审未通过者不得发放后续部分绩效。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同一项目绩效和劳务费发放对象不可重复。领取劳务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绩效。

其它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绩效发放原则按照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绩效发放按年度实行“一次审批,分月发放”的方式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启动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绩效发放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领取人信息,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拟发放来源项目经费信息,人事部门审核领取人发放额度,财务部门审核经费相关信息并分月实施,相关审核工作3月上旬前完成;

(二)财务部为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设立绩效发放专用项目,根据批准的绩效发放申请表从相应科研项目和间接费用项目中计提到科研人员的绩效发放专用项目;

(三)每月发放绩效时,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通过财务部网上申报系统集中申报,并向财务部提供本单位科研人员绩效发放的月度清单;

(四)财务部根据月度清单,按月将科研人员应发放的绩效从个人绩效发放专用项目中发放。

第八条 科研人员在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对薪酬等已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10月2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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