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住房资源,切实解决学校新进校青年教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和《武汉大学房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有周转住房的房源主要是指学校2003年房改后未出售的住房,以及后来新建的周转住房。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仅限于租住或临时借用,只租不售。
第三条周转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服务教学科研需求、公开公平透明、稳定良性循环”。遵循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学校审批、网上公示、契约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身份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现有周转住房按房屋类型分为四类。一类住房为单间,二类住房为一室一厅,三类住房为两房一厅,四类住房为三房一厅及以上房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周转住房。
(一)1998年12月31日(含)前来校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或学校政策性购房的老职工,租赁政策按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执行;
(二)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未享受学校置换补贴或政策性购房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八条原则上单身教职工只能申请一类住房;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二类住房;副高职称(六级职员或高级技师)以上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三类住房;正高职称(五级职员)以上已婚教职工和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四类住房。申请人可以跨低档申请,不能跨高档申请。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周转住房,已租赁的住房须退还学校。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国家福利购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领取学校置换补贴,或购买桂子花园、珞桂小区、卓刀泉教师小区、壕沟珞珈雅苑小区等学校政策性住房的;
(三)学校减编或其他不符合租赁周转住房条件的人员。
(一)需租住周转住房的教职工,登录后勤保障部网站,填写并下载《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中心住宅管理室审核;
(二)教职工在递交申请表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本人及配偶的信息核查;
(三)通过人才引进、招聘等形式进校的教职工,除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外,还需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房产管理中心对申请周转住房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并制定住房分配方案报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教职工,按递交周转住房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选房后又放弃租住的教职工,两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周转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凭房产管理中心开具的缴款单到学校财务部缴纳住房保证金。其中,一类住房2000元,二类住房3000元,三、四类住房5000元。
(二)申请人持保证金收据、身份证和校园卡,到房产管理中心签订《武汉大学周转住房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和办理水电气等使用手续。
(一) 周转住房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累计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在租期内如购买福利房或学校政策性住房,从购买的第二年开始,学校将不再与承租人续签协议;
(三)承租人因调离、解聘、辞职、开除、出国逾期未归等原因被学校减编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周转住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四)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且配偶、子女不属于我校职工的,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周转住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后三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根据湖北省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的高校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政策,一律按市场租金执行”。根据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学校周转住房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即:
1、混合结构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20元/平米,砖木结构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12元/平米;
逾期租金是指学校向租赁合同到期而拒不退房,或其它不符合租赁条件却违规占住周转住房的人员收取的租金。逾期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而拒不退房的,从合同到期的第一个月开始,每月按届时的市场价标准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
2、不符合租赁条件却违规占住周转住房,学校已明令退房而拒不腾退的,若是学校教职工,从通知下达的当月开始,每月按届时市场价的标准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若不是学校教职工的,强行清退。
所有租住周转住房的承租人,在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前,须与房产管理中心签订《周转住房租金缴纳方式确认书》,明确是个人自行缴纳还是由学校在个人收入中代为扣缴。
周转住房租金全额上交学校。学校每年按租金收入的20%列预算,用于周转住房的简易维修、物业管理和室内设备购置,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周转住房须与学校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承租人履约提供担保。如乙方发生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工作。在问题未解决前,暂停受理该单位其他教职工的周转住房申请。
第二十条学校周转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并从查实之日起,按房租月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若需对周转住房进行装修,须向房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退房时不得向学校或新入住教职工索要装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自租赁之日起,享有住户的合法权益,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的民事责任。遵守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退出周转住房时,应将个人物品清空,结清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经房管员验收合格后,凭房产管理中心开具的退款单到财务部退还住房保证金。如退房前房屋被他人入住,视同原住户未退房,继续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无条件收回周转住房:
(三)已减编的(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等人员);
第二十五条因学校发展(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教学科研用房调整等)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按期完成腾退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高层次人才公寓按《武汉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后字【2016】8号)执行;博士后公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周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