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2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最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主任主持教授委员会日常事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并由一名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发展规划等;
7.受学院委托,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8.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其他委员召集,讨论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召集副主任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有关专门事项;或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其他委员召集,有关委员参加,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会议。
凡是以学院教授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决议,必须在全体委员会议上通过。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学院党政负责人或委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必须有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含通信投票)方式,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会议表决不接受委托投票。
第十一条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实施结果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2011年10月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