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6年12月28日
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
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科研绩效的考核、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计部门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4、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二级单位负责项目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拨付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和校内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
第六条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
一、间接费用单独拨款的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含国防科技项目),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项目组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15%、25%、60%。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项目组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10%、15%、75%。
二、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含国防科技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2%计提管理费,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1%计提管理费,单位按到账经费的5%计提管理费,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总额扣除学校和单位管理费后余额作为项目组间接费用。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总额不足时,计提顺序为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组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学校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总额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九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
一、学校管理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力,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学校按其50%核定单位年度绩效奖励。
三、项目组间接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用于弥补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科研绩效的考核和发放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要求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国家明确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在原账户中自主使用,按照直接费预算科目支出。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题项目执行一年半时,其结余经费需使用达到或超过80%,执行率低于80%的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2年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额回收,按国家规定原渠道上缴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回收的,全额回收,可留用的部分,应办理财务结算,结转项目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组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支出;凡结题两年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可留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12月29日印发